【IT168 评论】免费用流行歌曲和MV招揽生意,是国内KTV的特色之一,以至于让KTV为之付费反而成了一件不正常的事。事实上,公众对影视、音乐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也是国内社会的顽疾之一,从2000年开始的KTV歌曲和MV版权之争,到现在走过了整整十年的历程,这更是一次有着启蒙意义的维权运动。
去年,南京两级法院共接到了逾二十起针对KTV的诉讼。这些官司的案情极其类似,诉讼目的也非常单一:唱片公司,或是代表着唱片公司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简称“音集协”)作为原告出现,要求KTV企业为一直以来的“免费午餐”买单。
免费用流行歌曲和MV招揽生意,是国内KTV的特色之一,以至于让KTV为之付费反而成了一件不正常的事。事实上,公众对影视、音乐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也是国内社会的顽疾之一,从2000年开始的KTV歌曲和MV版权之争,到现在走过了整整十年的历程,这更是一次有着启蒙意义的维权运动。
伴随着十年的努力,KTV领域的启蒙式维权已经起到不错的效果,越来越多的KTV接受了付费使用的观念。现在,代表着著作权人的音集协、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在扩大“战场”,他们已将南京的两家商场(卖场)告上法院,对其未经授权使用背景音乐提起诉讼,再下一步,他们的目标可能是一直在吃着这份“免费午餐”的广播电台。
法官认为,音乐的全面收费时代已经来临。明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回顾KTV之争的十年历程,对理解知识产权保护意义深远。
南京KTV第一案——“主角”是郭富城
自十年前开始的KTV版权之争,在日本曾有过一段相同的历史。
王劲松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副庭长,他自这个法庭1996年成立以来就一直在这儿工作,对知识产权维权史了如指掌。
“日本的版权之争轰动一时,也载入了史册,”王劲松介绍说,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日本,免费使用音乐也是一件被公认的合理、合法行为,但一名叫古拉格的欧洲人获权到日本维权,他和日本的各商场、电台交涉,要求收费。这段公案带来的结果是,现在日本仅音乐版权的收费,每年就达10亿美元之巨。
在国内,一开始的过程很类似。2000年左右,著作权人针对KTV场所的维权开始,在2004年前后,这波浪潮由一线城市转入如南京这样的二线城市,面对“天降的横祸”,南京的KTV经营业主们一脸茫然,也觉得不可思议。在当初接受媒体采访时,南京多家KTV均表示,对之持观望态度,也有的业主明确表示将予以抵制。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作权律师团队负责人孙芸律师从2005年起,就开始涉足著作权纠纷类案件。孙芸说,在2000年时,当时主要是零散的单个权利人即唱片公司在进行维权。
在南京,针对KTV的首起诉讼出现在2004年,就是著名的“华厦卡拉OK案”,原告方是知名唱片公司——华纳唱片,被告方是当时南京KTV的老牌企业华厦卡拉OK。
这起诉讼中的“主角”是四大天王之一的郭富城。
华纳唱片之前制作发行了《郭富城呼风唤爱卡拉OK精选1997》光盘,这其中包括《国王的新歌》、《纯真传说》、《今夜我有点坏》三首MTV作品。华纳从华厦的点唱系统里找到了这三首歌和MTV。
虽然华厦卡拉OK当时侵权的不止这三首歌,但华纳就针对这三首歌展开了诉讼,原因很简单,“杀一儆百”,只要这三首歌赢了,就可以迫使华厦卡拉OK为其他的歌付钱,这样同时还能避开同时起诉几百首歌的高昂诉讼费。
南京市中院审判认为,涉案的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华厦公司侵犯了华纳唱片所享有的放映权。最后,法院判决华厦卡拉OK赔偿华纳唱片经济损失1500元和合理费用5000元。
作为南京市的首例案件,这个判决的赔偿数额在全国同类案件中是最少的,对全国后来出现的大量类似案件的意义却相当深远。
南京KTV行业已经“被规范”
对南京乃至全国而言,2004年前后的KTV诉讼浪潮是“第一波”。在那一波中,南京的多家知名KTV均前后成为被告。KTV业主们很悲哀地发现,面对诉讼,他们必输无疑,而如果不用这些歌,他们只能放一些已没有著作权保护的老歌。只有老歌,谁来光顾呢?
一城一地的出击,唱片公司力不从心,这时“音集协”出现了。这是一个会员制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代表着若干唱片公司、词曲作者和表演者。
截至2009年12月31日,音集协共有会员60家,涉及权利人单位112家,取得授权歌曲83686首。
音集协事实上是这些著作权人的全权代表,音集协在全国各地,基本上以省为单位聘请律师团队出击。这些律师们便和公证人员合作,一起出入于各大KTV取证,拿到证据后,就向KTV发律师函,力求在庭前和解——让KTV付钱。如果KTV置之不理,那法院的传票就会很快送达。
孙芸律师说,在南京地区的很多KTV版权纠纷案件中,不少在之前的交涉过程中就达成了和解。“我们并不是以简单地将KTV告上为目的,而是希望以此来促进这个行业规范,来保护音像制品的版权。”
这个规范的结果,就是让KTV和音集协签订协议,就以后的长期使用达成一揽子协议。
王劲松说,现在通行的做法是,音集协以KTV的包间数为单位收费,在一线城市可达10元左右,而在南京,一般是在7至9元不等。
目前,南京相当一部分的KTV已和音集协签订了使用协议,但音集协仍然没有放弃,慢慢将更多的KTV告上法庭,去年以来,南京两级法院就收到了超过二十起诉讼,今年以来,这个数目还在不断增加中。
“如果最原创性的劳动成果不加尊重,对那些音乐作品不进行保护,那么长期发展下去,唱片公司或者音乐创作人就不会投资或者积极去做音乐。”孙芸认为。
道理没错,但KTV显然是在被动地规范,据业内人士测算,版权费每一元的付出,需要约十元左右的营业收入才能弥补。KTV业主们只能通过压缩成本,或者向消费者来转移填上这个漏洞。
商场和电台将是音乐版权之争新战场
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尊重知识产权是社会的大势所趋。除了音集协,还有一个名为“音著协”的民间机构,正开辟着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战场”。
音著协所代表着的,是词曲作者和歌手,音集协从KTV收来版权使用费后,会把其中的一部分钱分给音著协,音著协再把这些钱分给歌手和词曲作者。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不仅涉及到不同身份的人,还有地域的区分。“天王”张学友曾在南京开过一场演唱会,唱的都是自己唱红的歌,但演唱会结束后,维权组织找到了演出的主办方,称组织者侵权,索赔12万余元的侵权费用。
外人看不懂,这些歌是张学友唱红的,是他自己的歌,怎么还是侵权。南京中院受理此案后,最终作出了判赔6万元的判决。因为,这些歌曲音乐的使用,演唱会的组织方并无权利,张学友无论在哪儿开演唱会都得交钱。
与之类似,电视台的选秀节目中,选手们所唱的流行歌曲,只要不是原创,也通通得付钱。知识产权类维权的普及,在流行歌曲和音乐领域起步早,普及也最为广泛。
音集协和音著协的分工现在已经明确,音集协继续瞄准KTV,音著协则把目标瞄准了一个新兴市场,就是类似于商场、饭店和广播电台。
王劲松说,南京法院已经收到了针对两家卖场的背景音乐使用侵权诉讼。相比较KTV,这些诉讼的取证成本要小一点,无须消费,律师和公证人员拿着录音设备,在商场里录上几个小时,捕捉到侵权音乐和歌曲,就可以直接诉讼。
目前,南京的商家在密切关注这两起案件的进展,因为,这是他们要在未来面对的另一项硬性成本性支出。
而针对广播电台的诉讼,南京虽然还没有启动,但在未来也是必然。据介绍,律师们会连续几个小时,或几天录一个电台的节目,将之收集为诉讼证据。
“不能因为之前讨了便宜,没有形成交纳版权费的观念,现在就觉得是多交钱了。”孙芸律师说,“但是既然意识到这问题,对经营者来说,都必须承担这部分义务,这都是要为知识产权付出的代价,免费的午餐并不是永恒的。”
而王劲松则认为,版权收费的时代已经全面到来,“试想,如果你自己的作品被人无偿使用,你心中作何感想?”
今年1月,音集协召开了第二次会员大会,首次对会员进行大规模正式分配版权使用费。会上说,这次可供分配金额1.2亿元。从2007年至今,音集协已在26个省份启动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
网络时代,每个人都走在法律边缘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刘金凤律师在另一条战线工作:她在不同的视频网站看电影和电视剧,寻找那些没有获得授权的在线播放和下载线索。
“一些比较知名的视频网站里,绝大部分在线播放和下载的电影都是非法的,网站借这些电影招人气,赚流量,而流量则是他们拉广告的重要因素,因此他们乐此不疲,是在知法犯法,”刘金凤说,自己的苦恼在于,不同地方法院的判罚尺度不同,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了比较大的难度。
“在江苏,一部电影的非法使用代价是5到10万元,电视剧整部在15万元左右,但在北京,我们就《大腕》告一个网站,获得了33万元的赔偿,”刘金凤说,和KTV领域一样,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网站能规范使用。
她说,对大部分网站而言,违法成本很低,一家知名网站每年准备约2千万元的赔偿准备金,但却不愿和电影机构签使用协议,因为它的利益远远高于这个违法成本。
不仅仅是电影,在网络时代,个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违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劲松说,以博客为例,很多人喜欢在博客里嵌入在线播放的音乐,以此来“烘托”气氛。几乎所有人觉得这很正常,但实际上这就是侵权。道理很简单,你是这个博客的制作者,而你用的音乐未获授权,其他人可以借由你的博客下载、复制音乐作品。
与此类似,在博客里转载别人的文字、嵌入视频,也都是侵权行为。虽然目前,这些作品的权利人没有对这些行为追究,但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在侵犯别人的权利。
再说背景音乐,很多小店铺喜欢播放一些音乐,这种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播放毫无疑问是在侵权。而有些人会认为,我用网络在线的播放器放音乐,我没有上传这些音乐,我是在被动的播放,难道也侵权?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店铺在放电台的节目,被动的接收是不侵权的,如果你播放的网页音乐,你可以停止、安排次序,选择播放,本身就是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这里的道理和商场播放CD的行为一样,”王劲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