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168 资讯】针对奇虎360起诉瑞星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攻击奇虎360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一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今日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瑞星公司从事了侵犯奇虎360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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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瑞星公司立即发表了声明,并表示坚决上诉:
1.作为安全领域的专业厂商,瑞星发现软件或厂商存在安全风险时,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合适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维护用户利益。这些公布的内容均经过公证处公证,具备法律效力。
2.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滞后于现实,致使很多领域存在灰色地带。相关上级部门无法根据现有法律,对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进行惩治。瑞星选择向社会公开信息,也是借助媒体力量,维护用户安全和利益的正当行为。
3.瑞星尊重法律,已根据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会一如既往地维护用户利益,保卫用户安全。
随后,瑞星相关人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该人士认为:瑞星披露奇虎360“后门”被判侵权一事,法院判决的仅仅是瑞星在披露360“后门”事件过程中使用的一些言辞损害了360的商誉,而不是就技术和此事件本身进行宣判。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不代表360没有后门这个行为,瑞星还在积极准备进行上诉。
该人士无奈地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监管手段已经滞后于现实,上级监管机关无法利用现有法律充分监管高科技企业的行为,无论是此前的3Q大战、搜狐迅雷的视频争端,还是瑞星360的纷争,都充分体现出了这一点。他希望有关政府机构能够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更好地约束相关企业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利益。
该人士还给我们出示了法院的判决书,我们对判决书进行了如下的节选:
1.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公司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的业务内容包括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向用户提供电脑安全服务,故本院对被告在答辩中称“(瑞星向社会)披露电脑软件的一切安全隐患,并对用户发出警示,(这)即是服务内容,也是应尽职责”并无异议。
2.涉案文章的内容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影响。(被告发表的上述内容已经超出了披露事实、发表评论的必要限度)故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解析:
在此次争端中,瑞星发布了详细的技术文档,指出奇虎360在用户电脑上绕开Windows权限,给自己建立了超越系统权限的程序,通过该程序上传用户的信息,比如浏览记录等等。而且此事件由公证处全程公证,事实无法辩驳。瑞星的不当之处在于,在披露该事实的时候使用了过激的词语,如“流氓软件”“揭露黑幕”等。
2010年年底,Google引擎上发现了奇虎360记录的用户浏览记录,这已经充分印证了奇虎360记录用户浏览行为、并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的行为,至于这算不算窃取用户隐私,本文不作评论。(链接地址:http://www.shm.com.cn/newscenter/2011-01/01/content_3337351.htm)
法庭的判决书在承认瑞星有向用户和社会发布安全风险警告权利的同时,又表示“瑞星文章的内容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影响,文中有大量诋毁原告商誉的内容”。而瑞星发布的技术文档的真实性,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给出确定的答复。
这就造成了一个悖论:如果360的软件存在问题,读取了用户信息,那瑞星披露的事实无误的情况下,使用了过激词语就仅仅是“防卫过当”;如果奇虎360的软件没问题,那瑞星就涉嫌技术文档虚假,那他该承担的责任就该不是“损害商誉”,而是恶意诽谤——但从瑞星公布的文档细节和公正录像来看,瑞星不会弄虚作假,从判决书来看,奇虎公司也未对公证文档和录像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国外同类案例:
2006年,为了防止用户把CD上的音乐拷贝到硬盘上,Sony公司在CD中加入了超越系统权限的程序。尽管Sony辩称该程序是为了阻止盗版,但因为侵犯了用户对电脑的自主控制权,导致其向美国用户赔偿42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