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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胡钢:网络立法应坚持“速立频修

  【IT168 厂商动态】2013年1月27日主题为‘网络时代,隐私·骚扰·实名,何解?’的中国计算机学会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YOCSEF与第105期数字论坛于北京市翠宫饭店成功举办。现场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就社会热议的网络隐私问题进行主题演讲。

  网络隐私立法是重大突破

  胡钢讲到随着信息挖掘,信息仓库,大数据,云计算等等,信息的整个的生成、处理、加工、存储的这种利用,使每个人都是裸奔的状态。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是一定有人比你还知道你究竟是什么人?这就是我们每个人面对的网络隐私安全的一个困境。

  个人信息的范围一般来说比隐私稍微扩大一点。现在有关我们国内个人信息或者隐私保护的一些框架。目前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律,但是总的来说之前一直没有专门的立法,所以这次立法应该是比较重大的一个突破。

  胡钢指出现今关于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保护有一些进展,但如2013年1月1日实行新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底哪个机关幼权代表消费者,谁能成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不明确。人大本次通过的12条决定就存在着语意不明的情况。现在有些有关组织已经就明确有关部门认定做立法上的工作。

  法律要坚持“速立频修”

  胡钢讲到实名制很多法律法规都有规定。比如我们住酒店都要拿身份证,而且都会扫描。但是,法律规定是出示,但并未规定酒店拥有扫描权。这体现我国法律法规最后执行的措施落地处于另外一种状态。

  胡钢说道我始终坚持有关互联网各种草案决定出台,特别是法律要坚持“速立频修”的原则,就是快速建立频繁修订。我们看到这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是决定,不是法,如果叫什么法,一般要经过三重程序。对于本次人大通过的决定,我个人认为有它特殊的一个背景。

  立法的前提是明确

  胡钢指出决定中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或者电话的入网手续应当与用户签定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条决定大家普遍认为是实名制。

  他讲到在决定第9条,只规定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或使用,没说一定要使用身份证,这种含义不能混淆。对于第六条,胡钢建议大家应该严格的揣摩决定中的十二条详细含义。

  同时胡钢说道决定中第9条,第10条,出现有关主管部门,并现场质疑什么叫有关主管部门?胡钢讲到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去年年初公布的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提到这么几个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但是,什么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大家还是不知道。出现这种字眼,应该说是令人非常遗憾的。因为立法的前提就是要明确。

  最后胡钢特别提醒大家要警惕有人在未来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把人大通过的12条决定肆意的扩大或者歪曲。并强调无论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是部分规章,僭越了这一点,就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最高国家权利机构的常设机关权利的挑战和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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