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令人敬畏,到众人爱戴之间,只隔着一个充满智慧的裁决。
没有哪个光辉闪耀的判决,不经历艰难的抉择、分娩的阵痛。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认为,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该案将择期宣判。此案受到大量专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的关注,法律界也对此案存在较大争议。
今年1月7号上午,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陈超不服,申请听证,听证会后他还是收到了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陈超认为,自己不算是非法营运,运管中心也无权认定自己的车是黑车,于是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这个专车司机诉运管中心行政处罚不当一案,被媒体冠以“专车第一案”,能否拥有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量的智慧裁决?
4月12日,中国行政法乃至法学界的优异专家聚集在燕园旁,参加由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研讨会,探讨“专车第一案”和专车在中国的法治空间。
查尔斯河上的第二座桥
19世纪的美国查尔斯河桥梁案,充满智慧的判决曾经改变一座桥梁、一座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的面貌。这次判决的声音,继续回荡百年后中国北京的这场研讨会上。
波士顿有一条河叫查尔斯河,这条从市中心延伸到剑桥市的河流蜿蜒曲折,河面宽阔,两岸排列着哈佛,MIT和波士顿大学等名校以及摩天大楼,因此俨然成为波士顿的平面地标。
马萨诸塞州议会曾经通过立法,批准查尔斯桥梁公司建造一座桥,给特许经营,一开始给的特许经营是40年,40年没满的时候又把这个特许经营期延长到70年。
桥建起来40多年以后,由于人口增长,经济繁荣,交通变得拥堵、不堪重负。这时候另外一家沃伦桥梁公司提出在查尔斯河上再建一座桥,马萨诸塞州也批准了。
查尔斯桥梁公司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它认为议会给它特许经营,不允许在查尔斯河上建另外一座桥,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也有不同意见,但是多数意见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是要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新的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新的交通方式。第二座桥梁的建造,有利于人们交通的便利和经济繁荣。
大法官们同意,法律不应该阻碍这样的进步,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托最终做出裁决,驳回查尔斯公司的上诉。
这是美国宪法的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因为它传达了一个最基本的精神,法律应该保护进步。如果不是这样,今天的波士顿将不会是美国的创新中心和世界级城市,而是一座堵城,或者无名小镇。
“今天专车的出现,就是中国这条查尔斯河上的第二座桥梁。现在监管碰到的问题是,我们容不容许它的存在,我们应该让它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存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在会场直言。
对于执法程序的争议
围绕“专车第一案”本身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程序层面。“按照道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里面谈到处罚的情况,指的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如果我们严格抠这个字面,可以理解只是对运输经营许可有严格的规定,对车辆营运证没有严格的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介绍说,“就执法的裁量幅度来说,是不是要对提供专车服务的驾驶人员进行接近上限的处罚,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则?”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杨卫东认为,执法人员的处罚行为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款规定处罚对象是“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和租赁汽车经营的”,而陈超利用打车软件采用的是四方协议的模式,既未从事出租车经营,也不属于传统的租赁汽车经营,所以从目前来看要处罚理由比较牵强。
对于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对案件细节进行了阐述,本案中陈超与乘客的现场付费没有发生,网上的付费监管部门也没有查,完全是口述。并且监管部门并没有查实两个人的身份信息,监管对于陈超的行政处罚也只是针对本次行为,但在证据上存在问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表示:“本案中执法部门在执法程序和取证上存在问题,而且山东交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表态,今后要完善取证,特别是对处罚方面完善取证,他们自己也意识到这个问题。”
北京君茂律师事务所张明君律师表示要正确看待“专车第一案”,他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下,我们希望裁判者能够考量它的智慧,如果说裁判得比较好,生效的法律判决对新事物的肯定,对专车的发展是有好处的。即便是败诉,也不代表专车的不合法。我们期待有好的结果,但是对这样胜还是败,胜当然更好,如果败也不能够说否定专车发展的合理性。
边界或将到了被突破的时候
比起对于案情本身程序正义的探讨,对行政规制与专车经济的边界探讨引发了更多共鸣。
北大法学院博导蒋大兴提出了一个朴素的判断标准:“当市场有需求的时候,行政法无法消灭市场,尤其是市场的需求是合法性的需求的时候,比如说租车。一旦管制严,因为你供给不足,它一定会以其他的方式表达出来。”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里有着破除垄断、保护创新的依据。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认为,“我们的学界一般不太重视行政许可法第11条,强调的是符合客观规律性,要符合生态发展”,这与紧随其后的第12、13条,为行政许可划定了方向和边界。
过度强调行政规制,就不会有“万众创新”和“互联网+”。“余额宝最开始出现的时候也打死,用二维码扫不安全也要打死,最后说淘宝卖东西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要打死。”中国社科院的周汉华博导列举淘宝的例子,“从这个角度来看,就必须要更新观念。共享经济,为李克强总理所讲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可能。”
“四中全会有一个决定,新阶段,新时期的立法要主动适应,还要引领社会的发展,而不是永远做小跟班还跟不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莫于川指出,“面对这样的新事物,我们的态度,一是促进,二是规范。促进为主,规范跟进……过去的(出租车)利益格局必须打破。”
“监管应该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态度,我们要保护技术的进步,要顺应这种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做它的反对者、阻碍者。”何海波教授提醒,必须记住这个最朴素的法理:为什么法治让我们满怀期待,因为她最基本的精神是保护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