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 25岁的杨某与赵涵(化名)相识,双方都互有好感,便加了微信。2016年农历正月初九,在双方家长的同意下,两人开始试婚。杨某根据当地风俗给了赵家16.6万元,其中10万元为“押金”,4万元为“金子钱”,2万元为“衣服钱”,6000元为“见面礼”。
一个月后,女儿哭着回到家说:“他不能那个……可能要不了孩子……”一家人商量后,决定应该和杨某分手。杨某要求赵涵退还16.6万元,却遭到拒绝。最后,杨某将赵氏父女告上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钱”及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赵氏父女坚持认为,“押金”不应退还,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