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消息,据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内容中显示微博、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为民事诉讼的正式证据。
实际上,在修改决定发布之前,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消息就已经在民事诉讼案例中作为证据实践过,但这次是作为法律条文正式发布。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11条内容,对其中41条条文进行了修改,共增加新条文47条。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这一内容就包含在新增加的第14条条文中——电子数据的信息和电子文件中。条文规定,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短信、邮件等通讯信息,用户注册、认证、登录、交易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都属于可作为“呈堂证供”的有效证据。
但如果账号被人盗号,或聊天记录被人恶意P图怎么办呢?实际上,要确保聊天记录这一证据有效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三个条件。即需要对聊天人身份进行认证,确保账号是其本人持有并由本人发布消息;获取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文件的渠道与手段合法;确保呈递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文件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不得恶意删除、篡改和捏造。
随着网络交流与互动的越来越普及,人们的大部分私人生活与工作基本上都由“线下”转变为“线上”,如今网络言行也已经被纳入到法律条文的内容中,这就要求人们在网络上发布消息与聊天时需要更加谨言慎行,同时也有效保障了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