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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黄贩毒?!软件强推当心沦为罪犯帮凶

律师于国富观点:知情不阻是共同犯罪

  针对李铁军在博客中反映的情况,IT168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IT界知名律师于国富。首先于律师肯定一点:凡是利用互联网进行色情内容和病毒传播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以此标准,上文中出现的网站无疑已经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网站负责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软件厂商是否因为自己的产品出现在这样的网站上需要间接负责呢?于律师强调问题的核心是“厂商是否知情”。

 律师于国富:知情不阻是共同犯罪
于国富律师资料图片

  “如果厂商明知道网站利用色情等非法手段进行软件推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网站提供资金、服务器、带宽等资助,这属于共同犯罪!但是,如果厂商是不知情的,那么就不好说了,按道理来说厂商对于推广渠道和方法是应该有监督权的,但这个监督权是民事权利,不具备法定效力。通常,双方合作时都会有合作协议,会提到对方不得违法经营否则后果自负这样的条款。”

  不过,即便有约束的条款,软件厂商也并不可能对每一个合作伙伴严格审核,对此用户可以向软件厂商及网络监管部门举报,软件厂商如果接到举报并不去阻止也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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