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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招 流氓软件“逞凶”能否收敛

    美国《新闻周刊》都说,在“混乱的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为在网络广告市场抢占更多份额,采用了西方国家难以容忍的手段。”为什么我们就能容忍?一言一蔽之,见利忘义。

    更加不可思议的是,在全国200家左右经营插件的厂商中,竟然还有中搜、百度、雅虎、搜狗、金山等中外著名大公司。央视的调查数据显示,流氓软件产业规模至少有10亿元。就为争夺这块蛋糕,国内的一些著名企业不惜名誉损失,不惧用户唾骂,以“流氓”手段捞取不义之财,不能不让人感到悲哀,瞧瞧国产软件这点出息!

    人间自有公理。现在,政府终于出面,要采取措施整治流氓软件,制定行业标准,已经把反流氓行动纳入法治轨道。

    其实,对付流氓软件,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以及《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款恶意安装在5000万用户计算机上的流氓软件,造成多少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统计和取证再有困难,只要政府出面,都不是太大的难事。问题是,明明有法可依,偏偏是执法悬空,所以,流氓软件才敢明目加张胆地“流氓”起来。说穿了,流氓软件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在钻执法不力的空子。难道非得专门制定颁布一个流氓软件,才能整治流氓软件吗,现行的法律不用,还去弄什么自律公约,有用吗?即便如此,能否严格执法,仍然难说。

    信息产业部等政府机构制定行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应当提醒的是,这个行业标准必须公正,必须代表最广大网民的利益,因为流氓软件伤害最多的是网民,而不能代表少数企业尤其是与流氓软件有瓜葛的企业的利益,这是制定行业标准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反流氓软件的角度看,仅仅依靠政府的一次行动或一纸文书,还不行,还要动员全国网民共同参与,群起而攻之。正如专家们所说:与其给“流氓软件”定义,不如给其以强大的舆论压力,形成反流氓软件的社会风气,只要研究透彻,比如哪类消费者的哪些权利被侵犯,特征是什么等等,依照民法起诉,就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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