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连连看提审三被告
不能坐视不理!面对严重的侵权事件,顾方首先来到了无锡八佰伴商场。在说明来意并提供了个人身份证明之后,商场的经办人十分配合,当即表示对“连连看最新完整版”这一商品下柜不予销售。
“当时并没有提到赔偿经济,只要对方不再对我的作品侵权就可以了。”顾方的想法单纯而善良,但这并不意味所有的人都乐意接受。在随后与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进行交涉的过程中,对方采取了敷衍、推诿的态度并不理会顾方的申诉。同样的冷遇也出现在与当当网的交涉中,而八佰伴商场的“商品下柜”后来也被证实仅仅是一种假像而已。
阿达怒了!“个人精力有限,我不可能一个一个地进行追查。”2005年底,忍无可忍的顾方委托律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无锡八佰伴经济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阿达连连看”的著作权。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优异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2006年1月初,无锡中院受理了这起涉嫌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阿达 |
状子虽然递上去了,但能否打赢还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对于软件这种特殊的商品,在遭遇著作权纠纷时,却并不占有绝对优势。“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三大难点。”为顾方进行代理诉讼的江苏无锡崇宁律师事务所李风律师解释,这“三难”分别是:
1、侵权认定难。对于著作权人是否具有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起来往往很难。因为软件专业性强,法官和律师往往不能直接判断是否侵权,大多要委托专业机关,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专业比对和鉴定。
2、证据固定难。因为软件保护的是源代码,侵权产品体现的是程序,往往没有实物形态,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确凿的证据一切都无从谈起。
3、赔偿确定难。根据我国著作权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基本是三个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二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三是由法院根据各种情况对赔偿额进行酌情认定,实践中大都著作权案件都是由人民法院对赔偿额进行酌情认定,这对当事人也说也是无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