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律师出招扳道三难
我国法律对软件的保护正如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过程一样,有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过程。经过多年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目前我国法律对软件已经实现了多种渠道(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多种方式(著作权、专利权、反不当竞争法等)的立体保护体系。目前,软件侵权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包括软件在内的著作权进行了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作了细化;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明确了软件登记的范围,及著作权申办审批的相关细节。
针对本案中的事实,李风律师对“三难”进行了逐一分析:
首先是“侵权认定”,在本案中,由于顾方本人作了著作权的登记,起诉后三被告都主动确认了侵权事实,所以这个难题还是比较容易地解决了。
第二难“证据固定”的确有些棘手。尤其是顾方本人对此经验不足,他在无锡八百半发现侵权产品时,首先想到的不是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而是自己直接和商场联系,由于侵权人停止了销售,这导致律师带领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时无功而返。本案还有一个不同于一般软件的特点是侵权的形态,即销售的形态不仅有现实商场销售,还有网络销售,而网络销售过程现在目前还很难对销售过程进行公证,我们律师研究后认为销售过程无法公证,但可对网页内容进行公证,基本也能说明了问题,通过实物销售发票、凭证,结合网页公证,也能确认被告的侵权行为,最后被告也未予否认,法院也认可了我们这些证据的效力,。
在“赔偿确定”这一块,根据我国著作权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基本是三个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本案中,要举出证据来证明因为侵权而损失有多少有一定的难度,况且顾方暂时还没有成立经营实体进行完全商业化的运作;二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要让顾方来举出侵权人从中获利多少,事实上这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顾方也好,我们律师也好,根本没有能力举出这些证据;三是由法院根据各种情况对赔偿额进行酌情认定,实践中大都著作权案件都是采用的赔偿金额确定方法,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是无奈的选择。
本案我们也是采用了这种方式,我们虽然无法举出顾方因此损失和对方获利的证据,但我们举出了大量证据证明顾方在共享软件界的影响力和重要地位,还举出了大量证据来证明这款软件在业内关注程序和良好的市场价值,事实上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说明问题,但最终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有了专业律师的协助,顾方轻松了很多,“后面的取证等环节都是律师出面完成的,我可以专心做其它的事”。
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2月中旬,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一次性赔偿5万元。在无锡八佰伴和当当网做出停止侵权的承诺后,顾方同意放弃进一步的索赔的请求。“经济赔偿本身并不是我所看重的。”对于最终结果,虽然并没有达到最初的要求,不过顾方还是表示比较满意,“至少制止了侵权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