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每个人都走在法律边缘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刘金凤律师在另一条战线工作:她在不同的视频网站看电影和电视剧,寻找那些没有获得授权的在线播放和下载线索。
“一些比较知名的视频网站里,绝大部分在线播放和下载的电影都是非法的,网站借这些电影招人气,赚流量,而流量则是他们拉广告的重要因素,因此他们乐此不疲,是在知法犯法,”刘金凤说,自己的苦恼在于,不同地方法院的判罚尺度不同,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了比较大的难度。
“在江苏,一部电影的非法使用代价是5到10万元,电视剧整部在15万元左右,但在北京,我们就《大腕》告一个网站,获得了33万元的赔偿,”刘金凤说,和KTV领域一样,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网站能规范使用。
她说,对大部分网站而言,违法成本很低,一家知名网站每年准备约2千万元的赔偿准备金,但却不愿和电影机构签使用协议,因为它的利益远远高于这个违法成本。
不仅仅是电影,在网络时代,个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违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劲松说,以博客为例,很多人喜欢在博客里嵌入在线播放的音乐,以此来“烘托”气氛。几乎所有人觉得这很正常,但实际上这就是侵权。道理很简单,你是这个博客的制作者,而你用的音乐未获授权,其他人可以借由你的博客下载、复制音乐作品。
与此类似,在博客里转载别人的文字、嵌入视频,也都是侵权行为。虽然目前,这些作品的权利人没有对这些行为追究,但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在侵犯别人的权利。
再说背景音乐,很多小店铺喜欢播放一些音乐,这种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播放毫无疑问是在侵权。而有些人会认为,我用网络在线的播放器放音乐,我没有上传这些音乐,我是在被动的播放,难道也侵权?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店铺在放电台的节目,被动的接收是不侵权的,如果你播放的网页音乐,你可以停止、安排次序,选择播放,本身就是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这里的道理和商场播放CD的行为一样,”王劲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