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重重 律师剥茧抽丝
如果说齐向东对一审结果的不解更多只代表个人情绪,那么来自律师杨宏华的疑惑恐怕就不是那么简单。杨律师一一列举了判决书中的逻辑性错误和有悖常论的四点意见。
1、软件送检结果存在逻辑错误
第一点,海淀法院依据计算机病毒产品防治检验中心的检验结论,以及CNNIC自行提供的其他证据,认定CNNIC中文上网软件不存在强制安装,无法彻底卸载,以及劫持浏览器等表现,不会对计算机造成危害。我们认为这个存在逻辑性的错误。
计算机病毒产品防治检测中心的检验结论所用的检验软件,是CNNIC自行提供的。我们认为这款软件充其量仅能够证明CNNIC提供的该款软件不具有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具体来讲就是强制安装、无法卸载、劫持用户浏览器。不能证明CNNIC提供给用户的软件在任何时间都具有如此的表现。同样CNNIC提供的其他证据,充其量仅能证明CNNIC在该时不具有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我们认为海淀法院根据CNNIC的特定版的软件在某一段时间的表现,就认定CNNIC软件并不存在损害客户利益的表现,我们认为这种推理违反了逻辑错误。因此大家都知道恶意软件为了逃避查杀,普遍情况下都伪装成正常软件。举一个例子,也就像法院可以根据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来认定这个人就是罪犯,但相反他不能认定一个人做了好事,那么他就不是罪犯一样。我们认为后者这种推论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我们认为海淀法院CNNIC在某段时间某一特定的表现认定它不是恶意软件,这是犯的逻辑性错误。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
2、认定恶意软件不构成名誉侵权
第二点,与之相反。三际公司在诉讼的时候,提供了十多份证据。认为我们这些证据起码能够证明三际搜集证据的时候,CNNIC软件存在着损害客户利益的众多表现,如强制安装、无法卸载以及劫持用户浏览器。当CNNIC软件具备这些表现的时候,三际公司根据互联网协会颁布的关于恶意软件的定义及标准来称这款软件为恶意软件,我们认为并不构成对CNNIC名誉权的侵害。
在这儿我要说一下判决书。刚才也提到了,就是今年的7月份,北京市高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这是终审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根据这个判决有这样的认定,当事人是三际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判决书认定,双方当事人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成员,参与制定了有关恶意软件的定义,由此可见双方均认可互联网协会已经公布的有关恶意软件的定义一起相关的表现形式。然而,三际工作在档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雅虎助手的表现符合行业公认的恶意软件的特征,把雅虎助手标志为恶意软件,依据不足。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制定已经生效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判决书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北京高院已经认可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恶意软件的定义,以及恶意软件的评定标准。所以我们在这里,根据互联网协会公布的定义及评定标准,结合CNNIC软件的诸多表现,将其称为恶意软件,我们认为并不构成侵权。在这里我也再说一下,在一审诉讼的时候,三际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了CNNIC公司参与了恶意软件定义及表现形式及标准的制定,而且自愿签订了抵制恶意软件的自律公约。
我们现在要说的,关于恶意软件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必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我们认为基于CNNIC软件诸多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表现,我们将其认定成恶意软件这种行为欠妥,如果说这种行为是欠妥的,那么基于CNNIC软件存在的这种表现,以及三际公司净化互联网秩序、上网环境,免费推广恶意软件查杀服务的一贯做法,我们认为这些都应该作为减轻或者免除三际无线的责任的情节进行考量。但是遗憾的是海淀法院对此没有进行任何评述,也没有对这些表现作为酌定情节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