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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力量:反“流氓软件”革谁的命?

    有人问我,说“流氓软件”是计算机病毒吗?根据公安部在2002年公布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第2条,给计算机病毒下了定义,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一种能自我复制的指令和代码。这是法律法规明确定义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到,计算机病毒有两个主要的特征。

    第一个是它的自复制性,它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种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第二个是它的破坏性,它有破坏计算机功能,影响计算机的使用。

    现有的这些“流氓软件”它不具有自我复制性,不具有传染性,所以不能把它们直接定义为计算机病毒。另外网络安全领域还有一个称呼就是恶意代码,是指执行恶意的任务,具有破坏性、干扰性任务。这个角度来讲“流氓软件”具有一定的恶意代码的特征。

    我从三个角度分析一下“流氓软件”。一个是“流氓软件”的主要特征,第二“流氓软件”对用户的损害和“流氓软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流氓软件”不具有自我复制性,“流氓软件”实际的传染性还是很强的。实际上恶意软件的传播不仅仅通过技术手段,也还可以通过社会工程。这些“流氓软件”的生产者常用软件捆绑、广告等等手段传播。这些软件对用户来说有一个非常有用的功能,它们罩着面纱,然后有一些行为隐藏在外衣下。如果这些软件要把浏览器的信息告诉用户的话,有几个用户会下载安装它?

    所以我认为“流氓软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通过社会或者技术手段,在用户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或者秘密安装。这是所有“流氓软件”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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